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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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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雄簡字第1812號林思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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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臻111年度雄簡字第18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思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雄簡字第181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1年10月25日下午2時41分,在本庭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史華齡

  • 發布日期:111-09-23
  • 更新日期:111-09-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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