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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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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鳳簡字第264號黃旭宏、黃旭雅之言詞辯論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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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和111年度鳳簡字第2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旭宏、黃旭雅之言詞辯論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鳳簡字第264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毓琦
 

  • 發布日期:111-09-26
  • 更新日期:111-09-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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