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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8560號林志明之鑑價函及詢價函各一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1司執水字第7856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志明之鑑價函及詢價函各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856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志明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水股書記官李柏親
- 發布日期:111-09-27
- 更新日期:111-09-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