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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雄簡字第2191號胡憶蓮(胡容虎之繼承人)之撤回起訴狀繕本、原訂庭期取消通知函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臻110年度雄簡字第21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胡憶蓮(胡容虎之繼承人)之撤回起訴狀繕本、原訂庭期取消通知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雄簡字第2191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撤回起訴狀繕本、原訂庭期取消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史華齡
- 發布日期:111-09-29
- 更新日期:111-09-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