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雄簡字第2191號胡憶蓮(胡容虎之繼承人)之撤回起訴狀繕本、原訂庭期取消通知函各1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臻110年度雄簡字第21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胡憶蓮(胡容虎之繼承人)之撤回起訴狀繕本、原訂庭期取消通知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雄簡字第2191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撤回起訴狀繕本、原訂庭期取消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史華齡

  • 發布日期:111-09-29
  • 更新日期:111-09-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