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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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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重訴字第124號被告王銘良、被告王高孝、被告陳王愛蓮(即王崑城之繼承人)、被告吳松林即王清木之繼承人、被告佘徐四女即王清木之繼承人即王清木之繼承人、被告梁基全即王清木之繼承人、被告佘昭毅(原名:佘岳璋、佘政璋)之原告111年1月22日民事起訴狀、111年5月6日民事起訴狀(重新整理)111年8月23日民事起訴狀(重新整理2)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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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晴六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雄院國111審重訴晴六字第1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銘良、被告王高孝、被告陳王愛蓮(即王崑城之繼承人)、被告吳松林 即王清木之繼承人、被告佘徐四女即王清木之繼承人、被告佘昭毅(原名:佘岳璋、佘政璋)即王清木之繼承人、被告梁基全即王清木之繼承人之本院111年9月16日補正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審重訴字第12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111年9月16日本院補正通知書、起訴狀繕本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銘良、被告王高孝、被告陳王愛蓮(即王崑城之繼承人)、被告吳松林即王清木之繼承人、被告佘徐四女即王清木之繼承人、被告佘昭毅(原名:佘岳璋、佘政璋)即王清木之繼承人、被告梁基全即王清木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美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通知
地    址: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傳    真:07-2510596
股    別:晴六股  承 辦 人:黃美秀
聯絡方式:(07)2161418轉2310
受文者:被告王銘良、被告王高孝、被告陳王愛蓮(即王崑城之繼承人)、被告吳松林即王清木之繼承人、被告佘徐四女即王清木之繼承人即王清木之繼承人、被告梁基全即王清木之繼承人、被告佘昭毅(原名:佘岳璋、佘政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晴六111年度審重訴字第12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檢附原告111年1月22日民事起訴狀、111年5月6日民事起訴狀(重新整理)111年8月23日民事起訴狀(重新整理2)繕本各一件,請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以憑辦理。
說明:本院111年度審重訴字第124號方清文與王吉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有上列事項,應予補正。

法   官  洪培睿
 

  • 發布日期:111-09-29
  • 更新日期:111-09-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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