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雄小字第2131號徐千媚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1 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藝111年度雄小字第21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徐千媚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雄小字第213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2年1月11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語杰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