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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雄小字第2131號徐千媚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1 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藝111年度雄小字第21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徐千媚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雄小字第213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2年1月11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語杰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