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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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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1941號李麒陽之繳清債務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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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1司執丞字第919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麒陽之繳清債務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194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麒陽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丞股書記官蕭主恩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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