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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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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雄簡字第1627號被告林孟穎、被告詹曉紅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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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6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孟穎、被告詹曉紅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62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到庭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振祐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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