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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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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363號蘇光明即光盟土木包工業、佰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光明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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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111雄院國非化111年度司票字第73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蘇光明即光盟土木包工業、佰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光明之裁定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司票字第7363號本票裁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旨揭受公示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昭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363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蘇光明即光盟土木包工業

相  對  人  佰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光明 
相  對  人  李月子 
                蘇斌鴻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8年7月1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825,000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發布日期:111-10-05
  • 更新日期:111-10-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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