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401號提存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與受取權人陳蓮娥(林進添配偶)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金錢,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3款、第151 條第2 項。 主 任 翁有興 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