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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6號被告羅珮萍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實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雄院國111重訴實字第1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羅珮萍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66號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莉庭
- 發布日期:111-10-11
- 更新日期:111-10-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