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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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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6號被告羅珮萍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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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實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雄院國111重訴實字第1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羅珮萍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66號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莉庭
 

  • 發布日期:111-10-11
  • 更新日期:111-10-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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