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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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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06號夏黃瑞之起訴狀繕本、撤回被告暨補正狀繕本、變更聲明暨撤回被告狀繕本、命被告答辯通知書正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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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晴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雄院國111審訴晴七字第9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夏黃瑞蓮之起訴狀繕本、撤回被告暨補正狀繕本、變更聲明暨撤回被告狀繕本、命被告答辯通知書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90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撤回被告暨補正狀繕本、變更聲明暨撤回被告狀繕本、命被告答辯通知書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夏黃瑞蓮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志衡





 

  • 發布日期:111-10-11
  • 更新日期:111-10-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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