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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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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6號被告米多司廣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啟智、被告劉啟智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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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雄院國111訴同字第5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米多司廣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啟智、被告劉啟智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訴字第526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米多司廣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啟智、被告劉啟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良美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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