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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鳳簡字第464號方銘石即陳全才之繼承人之原告111年8月19日陳報狀(承受訴訟狀)繕本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睦一109年度鳳簡字第4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方銘石即陳全才之繼承人之原告111年8月19日陳報狀(承受訴訟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9年度鳳簡字第46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麗文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