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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20號熊元楨之①民事起訴狀繕本②原告111年7月15日及111年8月15日民事補正狀繕本③111年8月22日及111年10月3日命被告提答辯書狀通知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晴五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雄院國111審訴晴五字第8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熊元楨之①民事起訴狀繕本②原告111年7月15日及111年8月15日民事補正狀繕本③111年8月22日及111年10月3日命被告提答辯書狀通知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820號損害賠償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熊元楨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展榮
- 發布日期:111-10-18
- 更新日期:111-10-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