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鳳簡字第365號黃振才即黃賢德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睦一110年度鳳簡字第3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振才即黃賢德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鳳簡字第36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麗文
- 發布日期:111-10-19
- 更新日期:111-10-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