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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07號許家源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認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雄院國111訴認字第13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家源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307號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玫燕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