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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86號胡玲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湛
主 旨:公示送達胡玲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易字第286號胡玲偽造文書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胡玲免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莊昕睿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