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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9號歐博明、歐振嘉之履勘通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雄院國110訴煌字第6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歐博明、被告歐振嘉之現場測量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65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現場測量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10時勘測高雄市鳳山區新庄子段55、55-15、55-33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王珮樺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