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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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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53號林水茂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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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鋒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雄院國111建鋒字第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水茂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建字第53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孟琳代
  
 

  • 發布日期:111-11-01
  • 更新日期:111-11-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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