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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雄簡字第1039號雲榮惠、周大新、周大湖之鑑定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少111年度雄簡字第10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雲榮惠、周大新、周大湖之鑑定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雄簡字第10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鑑定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羅崔萍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