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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13號許志賓之民事準備(四)狀繕本、現場測量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澈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雄院國111訴澈字第8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志賓之民事準備(四)狀繕本、現場測量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813號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四)狀繕本及現場測量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現場測量函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下午2時30分,於現場進行測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傑琦
- 發布日期:111-11-03
- 更新日期:111-11-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