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60號被告劉曉宜之本院111年11月3日通知書(命被告提出答辯狀)、原告111年7月28日起訴狀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晴六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雄院國111審訴晴六字第8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曉宜之本院111年11月3日通知書(命被告提出答辯狀)、原告111年7月28日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860號給付利息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本院111年11月3日通知書(命被告提出答辯狀)、原告111年7月28日起訴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曉宜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美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地 址: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傳 真:07-2510596
股 別:晴六股 承 辦 人:黃美秀
聯絡方式:(07)2161418轉2310
受文者:被告劉曉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111年度審訴字第86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原告111年7月28日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各1份,請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前提出答辯狀,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佐據,並請將繕本直接送達予原告(★請於書狀正本首頁註記「繕本已逕送對造」),請查照辦理。
說明:本院受理台端與原告間給付利息等事件,茲為整理及確認兩造間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本件提出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㈠請逐一陳明下列事項:
1.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5萬元,約定於108年9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逾1日每百元每日一角,被告並簽發發票日108年6月21日、到期日108年9月21日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乙紙交付予原告,並以其所有坐落高雄市林園區汕尾段1161-29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林園區北汕二路50巷16弄22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85萬元之抵押權予原告以供擔保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提出主張依據及相關證據為憑。
2.原告已交付現金85萬元予被告,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提出主張依據及相關證據為憑。
3.系爭房地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312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拍定在案,並通知原告以抵押權人參與分配,本金80萬元已獲分配,然利息及違約金113萬6,892元因原告未取得執行名義而未獲分配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提出主張依據、計算式及相關證據為憑,並請陳明爭執後,被告主張應給付之金額為何。。
4.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尚得分配2,39萬6,350元,原告業已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380號民事裁定准予原告供擔保實施假扣押,並扣押被告之分配款在案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提出主張依據及相關證據為憑。
5.系爭本票上載「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逾一日每佰元每日一角計算」,兩造間確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原告依系爭契約約定得請求返還利息及違約金共計113萬6,892元乙節,有無爭執?如有爭執,請提出主張依據、計算式及相關佐證為憑,並請陳明爭執後,被告主張應給付之金額為何。
6.原告基於上情,爰依系爭契約約定聲明求為判令: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3萬6,892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乙節,有無爭執?是否願意如數給付?如有爭執或不願如數給付,請提出主張依據、計算式及相關佐證為憑,並請陳明爭執後,被告主張應給付之金額為何。
7.就原告所提出原證1至原證4之真正,有無爭執?
8.本院如認有向第三人函調相關資料之必要,請陳明是否願意預納相關費用?
9.是否同意由本院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㈡如有爭執且拒絕原告之請求時,請說明理由及依據。
㈢其他台端認為有需要提出之主張及陳述。
正本:被告劉曉宜
副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書記官 黃美秀
- 發布日期:111-11-04
- 更新日期:111-11-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