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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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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054號陸建福、陸建宏之命被告提答辯書狀通知正本、民事變更訴之聲明與追加被告狀及附屬文件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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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晴四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雄院國111審訴晴四字第10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陸建福、被告陸建宏之命被告提答辯書狀通知正本、民事變更訴之聲明與追加被告狀及附屬文件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1054號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命被告提答辯書狀通知正本、民事變更訴之聲明與追加被告狀及附屬文件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陸建  福、被告陸建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雅惠
 

  • 發布日期:111-11-07
  • 更新日期:111-11-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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