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雄小字第3017號鄒秀月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鄒秀月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雄小字第301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2年2月9日上午09時21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妮君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