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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5275號吳春輝之通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1司執讓字第852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春輝之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
款、第3項、150條、151條及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527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吳春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讓股書記官蔡妮君
- 發布日期:112-03-24
- 更新日期:112-03-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