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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重訴字第22號劉海英、梁雅文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答辯通知正本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晴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雄院國112審重訴晴一字第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海英、被告梁雅文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答辯通知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審重訴字第22號清償債務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答辯通知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海英、被告梁雅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國榮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