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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號余洌之裁定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余洌之裁定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號被告余洌等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郁惠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