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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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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號余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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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余洌之裁定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號被告余洌等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郁惠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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