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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呂翊嘉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2年4月7日民事準備(二)狀繕本、112年4月17日民事準備(三)狀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咸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雄院國111重訴咸字第1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呂翊嘉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2年4月7日民事準備(二)狀繕本、112年4月17日民事準備(三)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2年4月7日民事準備(二)狀繕本、112年4月17日民事準備(三)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翊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呂翊嘉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楊姿敏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