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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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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呂翊嘉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2年4月7日民事準備(二)狀繕本、112年4月17日民事準備(三)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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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咸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雄院國111重訴咸字第1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呂翊嘉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2年4月7日民事準備(二)狀繕本、112年4月17日民事準備(三)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2年4月7日民事準備(二)狀繕本、112年4月17日民事準備(三)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翊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呂翊嘉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楊姿敏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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