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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王定庠之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雄院國111重訴經字第2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定庠之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詹立瑜
- 發布日期:112-04-26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