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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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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雄小字第891號葉俊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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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慕112年度雄小字第8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葉俊佑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雄小字第891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2年7月11日下午2時21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振羽
 

  • 發布日期:112-05-02
  • 更新日期:112-05-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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