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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5號王瑞芝、王聖清、王聖安之112年8月24日開庭通知書一件、準備書狀繕本一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信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雄院國112訴信字第4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瑞芝、王聖清、王聖安之準備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5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曹德英
- 發布日期:112-05-02
- 更新日期:112-05-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