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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5761號張家菘之扣押存款及收取存款命令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2司執良字第357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家菘之扣押存款命令與收取存款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576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家菘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良股書記官何秀玲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 發布日期:112-05-02
- 更新日期:112-05-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