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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677號吳楚涵即吳介甫之繼承人之112年4月26日執行命令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2司執助春字第16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楚涵即吳介甫之繼承人之112年4月26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67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吳楚涵即吳介甫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春股書記官李佩穎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