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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鳳補字第120號李漢威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睦一112年度鳳補字第1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漢威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鳳補字第1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漢威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麗文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