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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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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945號阿福MIFTACHUL FALAH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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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945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阿福MIFTACHUL FALAH之民事本票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945號
聲 請 人 顏00  
相 對 人 阿福MIFTACHUL FALAH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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