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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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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7530號葉豪桂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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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2司執玄字第575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豪桂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75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葉豪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玄股書記官黃翔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受文者:葉豪桂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2司執玄字第5753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貴公司聲請併案執行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應准照辦。 
說明:(略)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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