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000114號唐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翎雨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雄院國112勞小同字第1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唐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翎雨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114號給付工資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雅惠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