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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000114號唐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翎雨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雄院國112勞小同字第1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唐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翎雨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114號給付工資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雅惠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