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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提存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000215號胡繼業之提存通知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113)存 字第 215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存字第215號提存人永安機構關係企業破產管理人陳石城與受取權人胡繼業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臺幣785元整,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 條第2項。
主 任 張 文 玲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