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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25073號林俊榮之公告應買通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2司執溫字第250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俊榮之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150條、151條及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507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俊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溫股書記官陸艷娣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