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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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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雄簡字第001771號張金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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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速112年度雄簡字第17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金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雄簡字第1771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張金源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3年8月21日下午4時2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張金源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武凱葳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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