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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更一字第000015號劉喬恩即劉婉敏即劉妍彤之執行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2司執更一玄字第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喬恩即劉婉敏即劉妍彤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更一字第15號債權人柯鴻璿等與債務人劉喬恩即劉婉敏即劉妍彤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玄股書記官黃翔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受文者:劉喬恩即劉婉敏即劉妍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2司執更一玄字第15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院113年2月20日雄院國112司執更一玄字第15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說明:(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受文者:劉喬恩即劉婉敏即劉妍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2司執更一玄字第15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中華郵政高雄灣仔內郵局收取新臺幣397元(內含手續費新臺幣250元)之存款債權。
說明:(略)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