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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8418號黃政專、國鎰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政專)之囑託變賣股票函、支付轉給執行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2司執祥字第1084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政專之囑託變賣股票函1件、國鎰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政專)之支付轉給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8418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國鎰精機有限公司、黃政專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李祥銘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