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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22號被告弗生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唐建禾即唐建和、被告羅珮妤(原名羅瑞君)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認
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字號:雄院國113訴認字第2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弗生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唐建禾即唐建和、被告羅珮妤(原名羅瑞君)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22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定於113年4月3日下午1時59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改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下午1時58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並請於5日內提出答辯狀,並檢附「證據」,及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逕送原告。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依潔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