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22號被告弗生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唐建禾即唐建和、被告羅珮妤(原名羅瑞君)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認
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字號:雄院國113訴認字第2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弗生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唐建禾即唐建和、被告羅珮妤(原名羅瑞君)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22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定於113年4月3日下午1時59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改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下午1時58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並請於5日內提出答辯狀,並檢附「證據」,及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逕送原告。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依潔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