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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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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22號楊清化之起訴狀繕本、113年3月25日民事陳報狀(追加被告)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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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認
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字號:雄院國113訴認字第4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清化之起訴狀繕本、113年3月25日民事陳報狀(追加被告)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22號返還土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3年3月25日民事陳報狀(追加被告)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依潔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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