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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22號被告楊雨霖、被告楊淑文、被告楊憲東之起訴狀繕本、113年3月2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認
日 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字 號:雄院國113訴認字第4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雨霖、被告楊淑文、被告楊憲東之起訴狀繕本、113年3月2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22號返還土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3年3月2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依潔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