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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鳳小字第000297號李振陽之開庭通知、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重113年度鳳小字第2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振陽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鳳小字第29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家瑜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