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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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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5839號吳三豐之定期詢價兼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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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三豐之定期詢價兼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839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吳三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丞股書記官蕭主恩
 

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3司執丞字第15839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為核定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進行詢價並通知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行使權利,請於文到7日內以書狀陳述意見,請查照。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70條第2項規定及第34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839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吳三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將旨揭不動產送請鑑價,鑑定價格如附表。
  三、臺端請於文到7日內以書狀提出可證明該不動產市價相關文件。如未到場,亦未以書狀提出有關文件,作為核定底價之參考,本院即逕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定期拍賣。
  四、抵押權人得檢具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正本具狀向本院陳報抵押債權金額,並聲明參與分配。
  五、假扣押債權人得提出本案執行名義具狀向本院聲明參與分配或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標別: 1

113年司執字015839號 財產所有人:吳三豐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鳳山區
道爺廍
下菜園
30-3
873
全部
23,767,400元
備考
2
高雄市
鳳山區
道爺廍
下菜園
30-46
5
全部
181,500元
備考
3
高雄市
鳳山區
道爺廍
下菜園
40-4
27
全部
735,100元
備考
4
高雄市
鳳山區
道爺廍
下菜園
54
27
全部
980,100元
備考
5
高雄市
鳳山區
道爺廍
下菜園
56-1
256
全部
6,969,600元
備考

標別: 2

113年司執字015839號 財產所有人:吳三豐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鳳山區
文英
2129
106
全部
6,413,000元
備考
2
高雄市
鳳山區
文英
2131-1
11
全部
665,500元
備考
3
高雄市
鳳山區
文英
2131-2
5
全部
166,400元
備考
4
高雄市
鳳山區
文英
2132-1
15
全部
419,700元
備考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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