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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雄簡字第1126號張李秀鸞、蘇李靜枝、李林瑞鳳、劉鵬程、李沐芬、李沐磐、洪李碧娥、周李碧琴、林宣乾、林宣文、林彬彬、林淑惠、陳雨樹、孫陳惠勤、李松山、李淵珍之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及113年4月12日庭函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臻112年度雄簡字第11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李秀鸞、蘇李靜枝、李林瑞鳳、劉鵬程、李沐芬、李沐磐、洪李碧娥、周李碧琴、林宣乾、林宣文、林彬彬、林淑惠、陳雨樹、孫陳惠勤、李松山、李淵珍之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及113年4月12日庭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雄簡字第1126號給付租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及113年4月12日庭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弘杰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