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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408號高志之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元一
主 旨:公示送達高志之裁定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408號吳盛葟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張瑋庭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